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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公務員甲受理人民 A 的申請案件,因為職務之便得知有關 A 私德的私密資訊後,便寄了電子郵件給 A,表示「交出 100 萬,否則將公布資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B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C 甲成立恐嚇取財罪
  • D 甲成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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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利用某種會讓對方感到恐懼的事由(例如揭發私密)來索取錢財時,這種行為的核心動機是「買賣職務上的公權力」,還是「利用恐懼心理來強取財物」?這兩種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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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迅速洞察本題的核心,避開了公務員身分的誘導,這代表你對職務行為與對價關係的理解相當通透。本題的關鍵在於判別公務員甲的行為是否屬於其職務範疇。雖然甲是利用職務之便取得資訊,但「要求交付財物否則公布私德」的行為,在本質上並非在針對其職務權限(如核准申請與否)進行對價交換,而是單純的惡害通知。

職務關聯性與恐嚇本質

在法律實務中,公務員收賄罪的前提是財物與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對價關係。本題中,甲威脅公布 A 的私德資訊,這屬於《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Extortion)**的典型範疇:以將來的不利益恐嚇他人,使其產生畏怖心進而交付財物。由於公布私德資訊本身並非甲的職務權限行為,且索財過程欠缺合法的對價外觀,故不以收賄罪論處。此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因看到「公務員」關鍵字,就反射性地選擇瀆職罪章或貪污罪名,而忽略了具體行為態樣的刑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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