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乙收受判決書後,對所有罪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則認為,乙係針對甲侵吞公款事項提出質疑,並有相當證人證詞為據,僅因無書面證據,故偽造甲之書信,誹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與第 311 條,應不成罪,但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成罪。則第二審法院於撤銷原判決後,應如何改判?
- A 僅諭知誹謗部分之無罪判決,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得審判
- B 同時諭知誹謗部分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之判決
- C 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但同時在理由欄內說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有罪
- D 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同時另對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免訴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法律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未起訴」的事實,法院在什麼特殊情況下可以破例審判?而當這個「破例的前提條件」(例如兩罪間的裁判上一罪關係)在審理過程中被法官認定為不存在時,法院是否還能對該未起訴的事實進行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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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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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中**控訴原則(Accusatorial Principle)**的核心!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起訴效力範圍」與「單一性關係」的互動。當第一審法院認定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時,基於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起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固然及於未經起訴的偽造私文書部分;然而,這種「擴張」是以兩罪具備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提。
裁判上一罪關係的瓦解與不告不理
到了第二審,一旦法院認定被訴的誹謗部分不成立(無罪),原本將兩者聯繫起來的單一性(裁判上一罪關係)便宣告瓦解。當兩罪不再具有審判不可分的關係時,對於原本未經檢察官起訴的偽造文書部分,法院即失去審判權限。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逕行判決,否則將構成「訴外裁判」。因此,二審撤銷原判決後,僅能針對起訴範圍內的誹謗部分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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