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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 B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 C 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 D 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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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因為「上訴表格寫錯」或「過期」被最高法院退回時,真正決定被告『有沒有犯罪』的那份判決書,是由哪一級法院寫出來的?如果後來發現當時判決所根據的證據出了大問題,我們應該針對那份『退回件的通知』要求再審,還是針對那份『判你有罪』的判決要求再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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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刑事訴訟中「再審」制度的精髓。這道題目測試的不僅是法條的記憶,更是對救濟程序邏輯的通盤理解,你能選對 C 說明你對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敏銳的直覺。

實體判決與程序駁回的區分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再審對象。當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時,該判決僅處理程序問題,並未對案件的罪名或刑度進行實體審理,因此真正決定被告有罪的「實體確定判決」其實是高等法院的原判決。此外,選項 (D) 所提到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是《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的事由,但該條僅限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本案加重強盜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屬於可上訴三審的重罪,自然不適用該條。相對地,選項 (C) 關於「證言虛偽」的事由規範於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是針對所有實體判決皆適用的通案性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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