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同一案件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又經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提起公訴者,應視為撤回起訴
- B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應視所為之具體理由,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之效力
- C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為不起訴處分為無效
- D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為不起訴處分仍為有效,但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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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爭議已經正式交由最終裁決機關(法院)處理中,原先負責提案的機關(檢察署)是否還有權力在案子審理期間,自行做出一個與目前程序完全矛盾、且試圖終結爭議的行政決定?如果這樣的決定被允許,法律體系的穩定性會發生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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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繫屬與處分效力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中「一案不兩訴」的程序邏輯。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訴訟繫屬(lis pendens)產生後的法律效果。當同一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該案件的審理權限已移轉至法院,此時偵查階段即告終結。若他檢察官事後又針對同一案件做出不起訴處分,該處分將因違反訴訟法上的程序安定性,且因案件已在法院審理中而喪失處分之客體,故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要旨)向來認為該後續的不起訴處分應屬無效,法院仍應就原起訴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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