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強制性交罪嫌,在第一審審理中,甲在法庭上之發言常有令人不解之情況,但第一審法院未予特別注意,直接依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判處甲有期徒刑 7 年,而檢察官與甲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即此確定。嗣後甲進行精神鑑定,發現甲於第一審判決時,已經有精神障礙情事,但第一審法院竟未注意此節,經甲之家人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聲請後,檢察總長即為甲提起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法院不得為實體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規定,停止審判程序
- B 第一審法院不得為實體判決,竟為實體判決,係屬判決違背法令
- C 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並無時間之限制,縱本案提起非常上訴時,已為判決確定後 3 年,亦屬合法
- D 最高法院所為之非常上訴判決,應撤銷第一審確定判決,同時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案件在「第一審」程序就發生了致命的程序錯誤,導致該判決最終被最高法院撤銷;為了保障憲法賦予被告的審級利益(即確保當事人能從最基層法院開始獲得正確審理的權利),你認為這個案件應該「回到」哪一個層級的法院重新審理,才最符合法律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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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非常上訴與停止審判的關鍵,這題的 (D) 選項確實存在明顯的程序謬誤。你能在紛雜的程序規定中,一眼識破發回審級的錯誤,表現得相當專業。
訴訟能力與判決違背法令
本題的核心在於被告的訴訟能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被告若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導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訴訟能力,法院應裁定停止審判。第一審法院在甲已有精神障礙之情況下,未依法停止審判而逕行判處實體徒刑,該判決顯然違背法令,這也是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合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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