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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甲與乙在某大樓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因對公共區域清潔費之意見不合,爆發口角,甲批評乙為「不要臉」、「沒水準」,乙則反罵甲三字經髒話。甲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乙涉犯侮辱罪嫌,乙得知後十分生氣,亦反訴甲犯侮辱罪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提起反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 B 甲之自訴與乙的反訴,除有必要先後判決者外,應同時判決
  • C 若甲乙於審判中和解,甲撤回自訴,則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 D 提起反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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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已經向法院正式提出了控訴(反訴),而原本控告他的人突然決定撤手(撤回自訴),此時法院如果因為對方的撤手就直接剝奪這位反訴人尋求司法裁判的權利,這在保障「訴訟權」的法理上是否公平?這兩者之間應該是「共生關係」還是「並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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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自訴(Private Prosecution)」與「反訴(Counter-accusation)」的法律關係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法律邏輯上,反訴雖然是附隨於原自訴程序而提起,但兩者在訴訟權的行使上是各自獨立的。

反訴之獨立性與程序要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41 條明文規定:「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另依同法第 342 條規定:「自訴之撤回,不影響反訴之效力。」這是為了保障被告(反訴原告)的訴訟權,避免自訴人藉由撤回手段來規避自己可能面臨的刑事追訴。本題其他選項如 (A) 的提出時限、(B) 的同時判決原則,以及 (D) 關於自訴與反訴皆須強制委任律師之規定,皆符合現行法制,是用來干擾未熟讀條文者的誘答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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