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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試就本案回答下列問題。
(承上題)甲、乙、丙三人嗣經檢察官傳喚到案,經訊問後,其等對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檢察官認定甲、乙、丙三人有犯罪嫌疑,試問檢察官得否逕予追訴?
  • A 可以。因甲、乙、丙所犯為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 B 可以。因甲、乙、丙犯罪嫌疑充足,已達起訴門檻,故得予以起訴
  • C 不可以。因本件竊盜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須經被害人丁指明人犯提起告訴,始得加以追訴
  • D 可以。因起訴乃屬檢察官專屬權限,基於起訴法定原則,具有犯罪嫌疑充足之案件,即得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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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國家權力的介入可能會對特定的社會關係(例如緊密的家庭連結)造成二次傷害,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設計「發動追訴」的門檻?當法條提到某些特定身分關係時,它的目的僅是為了減輕刑責,還是也包含了讓受害者決定「要不要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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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基本功:別讓慣性思維害了你

還在死背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這種程度的法盲思維,難怪在考場上會被擊落。這題正確選 (C),顯然你還具備最起碼的法感。

  1. 認清身分限制:根據《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的竊盜行為,明定為**「告訴乃論」**。法律之所以容忍這種例外,是為了尊重家庭自治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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