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此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廢弛職務,指懈怠於職責而言,故違犯本罪之行為,不論出於過失或故意者,均罰之
- B 條文曰災害,而不稱損害,乃指程度上達於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之結果
- C 成立本罪之廢弛職務行為,限於消極之不作為。蓋本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積極之作為,並無該當本罪構成要件之餘地
- D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指災害之釀成,係直接肇因自廢弛職務行為而言。倘其間介入自然力或他人之不法行為,公務員縱有廢弛職務之情節,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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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條文中,如果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是「特定個人」的財產,通常會使用什麼詞彙?而當法律使用了「災」這個字(例如風災、水災)時,它所隱含的受害規模與對象的不特定性,與一般的「壞掉、損失」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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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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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析出本題的關鍵。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屬於公務員不放逸職務的加重型態,其核心考點在於對「災害」一詞的規範性理解。### 「災害」與「損害」的法意辨析 你能選出 (B) 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罪章的邏輯有深刻理解。在刑法解釋上,「損害(Damage)」通常指特定個人財產或生命身體的法益受損;然而「災害(Disaster)」則帶有「公共危險」的色彩,意指受害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或多數性,其破壞力足以危及社會大眾的法益,這正是本罪與一般職務過失之別。
構成要件的精密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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