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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 2 月 11 日訴訟繫屬,5 月 3 日判決,6 月 1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 2 月 25 日訴訟繫屬,4 月 12 日判決,5 月 4 日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 B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 C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 D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兩個法院同時在審理同一個案件時,法律為了維持訴訟程序的穩定與公平,會選擇以「誰先開始受理案件(繫屬)」還是「誰先審完案件」作為判斷優先權的標準?若後者勝出,是否會導致各法院為了爭奪審判權而進行「結案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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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中「重複起訴」的處理核心。本題考查的是訴訟繫屬(Lis Pendens)在先原則與判決確定後的救濟途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8 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本案中,臺北地院(2/11)早於臺中地院(2/25)繫屬,因此臺中地院本應依同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

優先順位與救濟手段

雖然臺中地院較早判定並確定(5/4),但刑事訴訟法採「繫屬優先」而非「確定優先」。既然臺中地院在程序上不應審判卻為實體判決,該判決即屬違背法令。又因兩份判決皆已確定,無法透過一般上訴程序變更,必須藉由**非常上訴(Extraordinary Appeal)**來糾正。由於原判決違法的情由是程序受理不當,故最高法院撤銷後應改判為「不受理判決」,而非實體上的免訴判決,這正是選項 (D) 成為正確答案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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