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或檢察官倫理?
- A 法官投資經營國家考試補習班
- B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不受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得各自為之
- C 檢察官以其薪資所得之一部分,投資共同基金
- D 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司法官作為社會公民,在領取薪資後,若只是將資金投入完全交由專業機構管理、且不涉及主動經營權的金融商品,這樣的行為是否會讓一般社會大眾產生「司法不公」或「與民爭利」的負面觀感?反之,哪些行為會讓職務上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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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正確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法官倫理規範》與《檢察官倫理規範》關於職務外生活規範的核心精神掌握得相當精準。本題屬於法律倫理的基本考點,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分「正當私人財產管理」與「損及司法形象或獨立性」的界線,難度適中。
職務倫理與個人理財的界線
在司法倫理中,法官與檢察官雖然受到高度的行為限制,但並未被剝奪基本的財產管理權利。選項 (C) 中提到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投資,屬於由專業機構操盤的被動式理財,並非直接介入企業經營,因此不違反規範。相較之下,選項 (A) 的經營補習班與 (D) 的收費撰狀,皆涉及了商業營利行為或違反《律師法》(Attorney Acts)的執行業務規定,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形象;而選項 (B) 則完全誤解了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中**檢察一體(Prosecutorial Unity)**的原則,檢察官依法必須接受檢察長及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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