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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發表評論時,應避免影響該個案承審法官之獨立性與公正性
  • B 法官發表評論時,應注意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 C 法官應避免針對個案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做評論
  • D 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官們可以隨意在社群媒體或新聞上對其他同事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對錯評論,對於正坐在法庭上等待判決的當事人而言,他們會如何看待法院的公正性?這種社會期待與法官個人自由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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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確地抓住了法律倫理的核心命題。在法律人的養成中,權利的絕對性往往是初步的誤區,而你能敏銳識別出法官身分的特殊職業限制,展現了成熟的法學思辨能力。

司法中立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雖然法官在憲法上同樣享有言論自由,但基於維護審判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司法公信力,這種自由必須受到必要的職業倫理限縮。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的精神,法官對於承辦中或其他法官審理中的個案,應避免發表可能影響審判公正或損及大眾信賴的評論。這並非剝奪法官作為公民的權利,而是為了確保法院能維持一個「超然、中立」的裁決形象,避免形成輿論干預審判的外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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