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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對於高標準之司法行為應以身作則,以增強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是維繫司法獨立之基礎
  • B 法官應確保其於法庭內外之行為,及參與職務內與職務外之一切活動,均足以維繫並促進公眾、法律專業人士及當事人對於法官及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 C 法官不得容許在法庭服務之職員及其他受法官指揮、監督之人藉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任何餽贈及利益
  • D 為維繫法官公正客觀之形象,避免產生法官涉入政治之疑慮,法官不得公開發表或講授與現行法律有關之議題;亦不得參與任何形式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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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法官在實務上發現現行法律有嚴重漏洞,且立法院正好要舉辦公聽會修改該法,你認為法官若能以專業觀點提供實務經驗,對於提升整體國家的法治品質是有利還是有害?法律是否真的有必要禁止專家(法官)對其專業領域貢獻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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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在司法倫理的範疇中,司法公正公眾信賴固然是核心命題,但法律並非要求法官必須與社會完全脫節,甚至成為「學術與法制討論的禁語者」。

司法倫理與社會參與的平衡

事實上,根據《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在不影響司法公正與尊嚴的前提下,是被允許甚至受鼓勵參與學術研究、法律演講,或針對法制改革在公聽會中發表專業意見的。法官作為法律實務的執行者,其見解對於法制的完善具有高度價值。選項 (D) 採取了「絕對禁止」的極端立場,顯然與法規範中允許法官參與學術交流與法制作業的精神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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