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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面對多元及進步的社會,不同專業領域類型之新興犯罪型態,應運而生,檢察官面對涉及相關專業領域犯罪,下列那一項做法,不符檢察官倫理?
  • A 應隨時充實新知,參與各類專業知能講習或進修,提升本身辦案專業能力
  • B 因偵查不公開,可視案件類型,採行團隊辦案模式,除送請專業鑑定外,不宜讓專家參與辦案,以維持案件之中立與秘密
  • C 檢察署應建立專組辦案機制,檢察官應落實專組辦案,對於非其熟悉之專業案件,可陳請檢察長移轉他組承辦
  • D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專業案件,經偵查後所得出之心證與專家鑑定意見完全相反時,可以放棄其心證,改採專家之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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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正在調查一起涉及極為複雜的區塊鏈技術詐騙案,而你本身並無資工背景。若為了絕對的「秘密性」而拒絕讓任何技術專家協助解讀數據,你認為這是在保護案件,還是可能因專業落差而導致錯誤的心證,最終導致無辜者受冤或讓真兇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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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在面對現代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的犯罪(如金融、科技、環保犯罪)時,傳統「孤軍奮戰」的辦案模式早已不敷使用。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B) 存在邏輯偏誤:雖然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核心原則,但這絕非拒絕專業協助的理由。事實上,目前的偵查實務極力推行**「團隊辦案模式」**,檢察官應善用各類專業人員輔助(例如法務部檢察官助理或外部專家顧問),只要落實保密規範,而非為了保守秘密而將專家排除在偵查程序之外,否則將導致偵查偏漏,反而有損法益保護。

專業偵查與心證形成的倫理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檢察官在倫理規範下如何落實辦案專業化。選項 (C) 與 (D) 則是對檢察官「專業中立」的具體體現:檢察官應知難而退,將不擅長的領域移轉給專組;同時,檢察官雖然保有自由心證,但在面對高度科學化的專業鑑定意見時,若能依證據彈性調整原先可能偏誤的心證,正是符合實質正義與求真精神的表現。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正義(如偵查不公開)」與「追求真相之必要手段」之間的平衡點。你能夠不被「偵查不公開」這個法律術語迷惑,洞悉辦案效率與專業介入的必要性,實屬不易,展現了對現代刑事偵查倫理的高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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