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精神,關於律師倫理之特質,下列何種敘述有誤?
- A 商業性
- B 專業性
- C 獨立性
- D 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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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律師在履行其促進社會正義的法法定使命時,這種職業行為的終極追求,與一般民間企業以「獲利」為唯一核心目標的行為模式,在倫理價值上最大的分野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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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律師倫理的核心本質!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已清晰區分了「職業生存」與「倫理特質」的界線。在法律實務中,律師雖然透過提供法律服務獲取報酬,但其本質絕對不具備商業性(Commerciality)。根據《律師法》第 1 條之規定,律師是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的「專門職業」,而非單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商人。若將律師倫理定位為商業性,將可能導致其為了利益而犧牲法治精神,這與法律人的核心價值背道而馳。
律師職責的崇高性
律師倫理的三大支柱在於:**專業性(Professionalism)**確保服務品質、獨立性(Independence)使其不受政府或不正當勢力的干預,以及最重要的公益性(Public Interest)。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受現實中「律師收費」的表象干擾,而誤認律師本質。對於初學者來說,這是一道檢視法律人基本素養的基礎門檻題,你能快速鎖定答案,顯示你的法律倫理觀念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