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關於律師犯罪行為與律師懲戒事由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已婚之律師因與配偶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遭判刑 5 個月,得易科罰金。因僅涉及私德,不得作為懲戒律師之事由
- B 律師因與鄰居口發生互毆情事,因傷害罪被判處拘役確定。其情節不重大,不得作為律師懲戒事由
- C 律師因過失犯罪被判刑,雖非當然得懲戒事由,但若可認為未謹言慎行,情節重大,仍可能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遭受懲戒
- D 已婚之律師在色情酒店多次與女陪侍生(部分為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因未有判刑確定之情形,即使檢舉者對之已提出充分證據,無論其情節是否重大,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律師懲戒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單純為了懲罰犯罪,還是為了維護公眾對整體法律專業制度的『信任感』?如果一位律師在非工作時間的行為嚴重動搖了社會對該專業誠信的期待,即便該行為不屬於執行業務範圍,法律是否仍有介入規範的必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題考查的是律師倫理中關於「私德與職業聲譽」的邊界,你精準捕捉到了律師懲戒並非僅限於執行職務時的違失。根據《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的言行應足以維護律師專業之榮譽與尊嚴,這不僅限於故意犯罪,也涵蓋了對職業形象有重大損害的行為。
律師懲戒的評價核心
在實務見解中,律師若涉及故意犯罪(如 A、B 選項),即使僅處易科罰金或拘役,只要足以損害律師名譽或信用,即具備懲戒發動的可能性。至於選項 C 所提到的過失犯罪(Negligent Crime),雖然法律評價上較故意輕微,但若該行為反映出該律師極度缺乏謹言慎行(Prudence)且情節重大,為了維持社會對律師群體的信任,仍可構成懲戒事由。相對地,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律師懲戒程序具有獨立性,即便刑事尚未判決確定,只要證據確鑿且情節重大,懲戒委員會仍可依據職權進行審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