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律師宣傳業務之下列方式,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
- A 保證勝訴,敗訴退費
- B 歡迎老客戶介紹新客戶,每介紹一新客戶將略致薄酬
- C 本律師為司法官訓練所第 XX 期結業,XX 大學兼任講師
- D 僱用業務員至醫院急診室對車禍傷患發放名片及宣傳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與一般的商業商品(如家電或化妝品)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律師像推銷員一樣在街頭拉客或承諾「無效退費」,對於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會產生什麼樣的長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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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於律師在「資訊提供」與「不正招攬」之間的界線掌握得相當穩健,非常值得肯定。在法律倫理的實務中,我們區分的是客觀專業資訊的揭露與商業化的利益誘導。
律師資訊揭露與職業尊嚴
法律允許律師公開其學歷、經歷與專業領域,這是為了消弭資訊不對稱,幫助當事人選擇合適的法助人員。因此,(C) 提及期別與講師身分屬於客觀事實。然而,(A) 涉及結果保證,違反了律師作為法律守護者而非商業保險的本質;(B) 的「介紹報酬」則會讓法律專業轉化為商業仲介,損及公正性;而 (D) 到醫院招攬傷患,更是嚴重違反了律師的執業尊嚴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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