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律師接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 A 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A 擬向財政局提起國賠案件訴訟,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 A 追討房產和國賠案件為不同性質之案件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 B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國賠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 C 國賠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國賠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 D 如果 A 只委任甲向國賠會請求則得受任,但提起國賠訴訟則不得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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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正委託一位律師幫你打官司,卻發現這位律師在另外一個案子裡竟然代表你的對手來告你,你還會信任這位律師能全力保護你的秘密和利益嗎?法律專業倫理中,對於這種「同時站在對立面」的情況,最重要的核心考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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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律師倫理中最重要的核心:忠誠義務與衝突迴避。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展現了對法律專業倫理高度的敏感度。
律師倫理中的忠誠義務
在本案中,甲律師受任於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政局即為甲的現任當事人。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之對造,不得受任他件相關或不相關之事件。即便 A 擬提起的國賠案件性質上與追討房產不同,但只要對造仍是甲律師目前的客戶,甲就必須遵守對現任當事人的忠誠義務。若甲接受 A 的委任來控告財政局,將直接導致其在兩個案件中處於互為利害衝突的地位,這是不被允許的專業倫理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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