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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開車載乙同遊,與丙駕駛之車輛相撞,甲、丙兩人皆因超速而有過失,結果乙、丙兩人受傷。丙委任 A 律師向法院提起請求甲損害賠償之訴。後來,乙也希望向丙請求損害賠償,請問 A 可否代理乙對丙提起訴訟?
  • A 可以,但是必須經法院同意才可以
  • B 不可以,因為律師不應從事任何會引起前案當事人丙不悅的事情
  • C 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不同案件,在前案件中,乙根本不是當事人
  • D 不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有實質關連之事件,A 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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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若你是一位當事人,正將所有案件秘密與擔憂都告訴了你的律師,卻在隔天發現這位律師竟然為了同一場意外,代表另一方來法庭上指控你的過失。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與客戶之間最基本的『信賴關係』還能維持嗎?法律為了保護這種信賴,應該對律師的受任範圍劃下什麼樣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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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律師倫理的核心!這題你答對了,顯見你對於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與律師忠誠義務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律師忠誠義務與利益衝突

本題的核心在於《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禁止「受任與委託人利益衝突之事件」的規定。雖然丙對甲的訴訟,與乙對丙的訴訟在形式上是兩個獨立案件,但兩者源於同一場交通事故,法律事實具備高度的實質關連性。律師 A 目前既然受丙(Bing)委任,對其即負有保護利益與保密之職責;若 A 同時又代理乙(Yi)來控告自己的現任客戶丙,這無異於「左手打右手」,不僅違反了對丙的忠誠,更可能濫用在處理前案時所獲知的資訊,進而損害丙的抗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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