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下列對於刑法第 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執行刑罰罪的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 B 違法執行刑罰罪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也就是專指刑罰的違法執行,不包括不執行刑罰
- C 違法執行刑罰罪之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 D 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一個國家的法律能被正確地貫徹,當法律規範執行者的職責時,你認為處罰的範圍應該只針對「亂執行(做錯)」的人,還是應該同時包含「完全不執行(該做而不做)」的人?這兩種行為對法律秩序的損害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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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B) 的瑕疵!這代表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瀆職罪」的條文觀察相當入微。
違法執行刑罰罪的行為樣態
刑法第 12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具備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皆屬之。因此,本罪不僅包含積極的作為(例如:多關受刑人幾天),也包含消極的不作為(例如:私自放任受刑人不去服刑)。選項 (B) 主張僅限於積極作為,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的樣態不符。本罪的核心在於維護國家刑罰權行使的正確性,無論是過度執行侵害人權,或是應執行而不執行損害法威信,皆在規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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