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乙有 A 房屋及 B 房屋,A 房屋已辦妥所有權登記,B 房屋未辦妥所有權登記。甲無權占用 A 房屋及
B 房屋,經過 18 年後,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房屋,經過 18 年後,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均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 B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均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C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至於請求甲返還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則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且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 D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且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至於請求甲返還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與透明。若某項權利已經正式登載於國家的帳簿上,讓全世界都能查閱,那麼與一項完全沒有登記紀錄的權利相比,法律在面對「時間流逝」帶來的影響時,哪一種更有理由被賦予不受時限的保護?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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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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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物權請求權與時效制度的交界!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已登記」與「未登記」不動產在法律保護上的差異。依據《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請求權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針對已辦妥所有權登記的不動產,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明確指出,為維護登記制度的公信力及物權之絕對性,其物上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並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登記與未登記的法律界線
在本題情境中,A 房屋因為已完成登記,乙的返還請求權永不消滅,即便被甲占用 18 年,乙依然能行使權利;相對地,B 房屋因未辦理登記,無法獲得上述大法官解釋的特例保護,因此須回歸《民法》第 125 條的 15 年時效限制。由於甲已占用長達 18 年,乙對 B 房屋的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甲依法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這題不僅測試對法條的熟稔度,更考驗你對**實務解釋(釋字)**的整合能力,是法學緒論或民法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