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有一筆土地,出賣於乙。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應由出賣之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惟甲、乙間卻約定,土地增值稅由乙負責繳納。此一約定,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同意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規定每位國民都有義務繳納自己的所得稅,但今天你與老闆約定好,你的所得稅將由公司額外撥款代為支付,這份「代為負擔」的私人契約,是否會影響到政府『應由誰來繳稅』的行政權力?如果政府的課稅權力不受影響,那麼你們之間的這份私下約定,是否有被宣告為無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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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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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私法自治」與「公法義務」之間的界線!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非常經典,你能夠不被稅法的強制性規定所誤導,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穩健。
公法義務與私法契約的併行
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必須區分**「公法上的納稅義務」與「私法上的負擔約定」。雖然《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明文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這是為了確保國家稅收,屬於政府對人民的公法關係。然而,買賣雙方在私法契約中約定由誰「實質負擔」這筆稅金,本質上屬於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的範疇。這種約定並沒有變更公法上的納稅主體地位——也就是說,如果稅款沒繳,稅捐機關依法還是會找賣方催討,但賣方隨後可以根據這份「有效的」契約要求買方補償或支付。由於這類約定並未違反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morals),也未直接牴觸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在民法上是完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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