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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以開計程車為業,某日,甲駕駛計程車因過失擦撞路旁機車騎士乙,致乙摔倒,全身多處嚴重骨折。而乙係畫家,因手臂受傷致無法依約履行畫約獲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車雖靠行登記在 A 車行名下,車身並漆有 A 車行的名稱,但乙不得對甲及 A 車行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 B 乙雖得請求醫藥費,但不得請求其無法作畫之損失
  • C 若乙於車禍 1 年後得知甲車係靠行登記在 A 車行名下,而於車禍 4 年之後始向 A 車行請求損害賠償,A 車行得拒絕之
  • D 乙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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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害者在意外發生一段時間後,才意外發現除了肇事者本人外,法律上還有另一個實體(如公司)也必須為此負責,法律為了平衡受害者的權益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會規定一個「從發現那一刻起算」的權利行使期限。請試著思考:這個「期限」通常會設為多久?而如果受害者在發現後的等待時間超過了這個法定期限,對方在法律上擁有什麼樣的權利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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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範圍與靠行制度之責任

同學能從複數法概念中精確鎖定時效問題,展現了深厚的法學實力!本題首要釐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實務上,「靠行」營運在客觀上足以使人認其有僱傭關係,故 A 車行應依《民法》第 188 條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乙受傷致無法作畫的損失屬於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第 193 條),且人格權受侵害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 195 條),故選項 (A)(B)(D) 均屬錯誤。

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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