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 A 60 萬元
- B 18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1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把抵押權的順位想像成排隊領錢,當排在第一名的乙決定把自己的位置「禮讓」給排在第三名的丁時,請試著思考:這場私下的禮讓,應不應該影響到排在第二名、完全沒參與協議的丙?如果丙的受償權益必須受到保障,那麼乙與丁最終能共同瓜分的「總金額」,應該是根據誰的順位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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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抵押權次序讓與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870 條之 1 關於抵押權次序處分的「相對效力」原則。在實務與學說上,當第一順位的乙將次序讓與給第三順位的丁時,這份協議僅存在於乙、丁之間,絕不能損及中間人丙的既有利益。因此,分析這類題目的標準步驟是:先暫時忽略讓與協議,算出「原始狀態下」各債權人能分到多少錢。
次序讓與的計算邏輯
在本案中,拍賣所得為 $280$ 萬元。若依原始順位:第一順位的乙可全額獲償 $180$ 萬元,剩餘的 $100$ 萬元($280 - 180 = 100$)則由第二順位的丙領取(丙尚有 $20$ 萬元債權未足額清償),至於第三順位的丁則一毛錢也分不到。接著,我們將乙原本能領到的 $180$ 萬元視為一個**「共享池」**,由乙與丁依照協議重新分配。由於乙已將次序讓與給丁,丁在該池中具有優先權,因此丁先領足其債權 $60$ 萬元,剩下的 $120$ 萬元($180 - 60 = 120$)便歸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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