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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地三分之二面積之地,在其上興建一棟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一土地
  • B 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一土地
  • C 乙、丙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二土地
  • D 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二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所謂的「應有部分」是指共有物中某個特定的「位置」?還是指對整體財產的一種「抽象比例」?若某人未經同意多拿了原本屬於大家共享的東西,另一位共享者為了保護這個東西的完整性,在法律上應該是被要求必須「找齊所有人」才能發聲,還是被允許「獨自站出來」要求對方放回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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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共有物處分與管理的法律要義!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民法》第 821 條關於**共有物保全處分(Preservation act)**的行使方式。甲雖然擁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Share),但該權利是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點」上,而非特定區域。甲未經全體共有人協議(第 820 條管理行為)或協議分割,擅自占有特定範圍興建房屋,已屬超越其權利範圍之使用收益,對他共有人構成無權占有。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依據《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或逾越權限之共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雖然同條但書規定「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但這指的是法律效果歸於全體,在訴訟實施權上,乙或丙皆具備「當事人適格」,得單獨且分別起訴請求甲返還該被非法占有的「全部區域」(即三分之二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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