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債權,以之為丙設定質權擔保甲對丙之 80 萬元債務,下列有關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 100 萬元債權先到期,8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提存 100 萬元
- B 若 80 萬元債權先到期,10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提存 80 萬元
- C 若 100 萬元債權先到期,8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給付 80 萬元
- D 若 80 萬元債權先到期,10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給付 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別人欠你的錢」已經可以領取了,但「你欠對方的債務」還沒到期時,為了確保這筆錢未來一定能用來還債,且不讓債權人提前拿到錢挪作他用,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中間機制來鎖住這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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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權利質權中關於「清償期屆至」的複雜法律關係。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905 條對於債權質權實行方式的規範,你能從四個選項中精確挑選出正確的法律效果,展現出你對擔保物權與債之效力銜接處的深厚理解。
權利質權的保全與實行
在本題中,甲將對乙的債權(入質債權)設定質權給丙,用以擔保丙對甲的債權(被擔保債權)。當入質債權(100萬)先到期時,丙雖然還不能直接領取這筆錢(因為甲欠丙的 80 萬還沒到期),但為了避免債務人乙因屆期不還錢而導致債權價值減損,法律賦予丙「保全」的權利。依據民法第 905 條第 1 項規定,此時丙僅能請求乙將這 100 萬元辦理提存(deposit),以確保未來丙的債權屆期時有財產可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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