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 A 60 萬元
- B 18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1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主動放棄排隊隊伍中的「領頭位置」,並明確表示願意讓後面所有人「先請」,自己則改排在隊伍的最末端,那麼在獎品數量有限的情況下,這位「自願排到最後」的人,其領到獎品的機會與金額,會受到前面遞補上來的人如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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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第 870-1 條中關於「抵押權次序拋棄」的法律效果。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相對拋棄與絕對拋棄對債權人受償順位的影響。當第一順位的乙選擇「絕對拋棄」其第一次序時,依據物權法之法理,該次序將由後順位的抵押權人次序升進,而乙則退至所有抵押權人之後。
次序升進與剩餘分配
在本案中,由於乙絕對拋棄其優先次序,原本次序在後的丙、丁將依序向前遞補。因此,分配順位變更為:丙(120 萬元)第一優先、丁(60 萬元)第二優先,乙則降為最後。當拍賣所得為 280 萬元時,其分配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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