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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一子戊。惟甲乙感情不睦,甲離家與有夫之婦丙同居,生下一女己,並撫育之。乙亦與有婦之夫丁男交往,生下一子庚,由丁男撫育之。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
  • A 乙、戊、己、庚
  • B 乙、戊、己
  • C 乙、戊、庚
  • D 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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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如果一名已婚女性生下了孩子,為了保護婚姻生活的安定,法律通常會優先將這個孩子「掛名」在誰的名義之下?當這個法律上的「推定」已經成立時,第三人僅僅透過「撫育」或「口頭承認」的行為,是否就能直接變更這個孩子的父親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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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身分法中最具鑑別度的「婚生推定」與「認領」優先順序。這道題目設計得非常精巧,將多重血緣與婚姻關係交織在一起,考驗的是你對《民法》第 1063 條與第 1065 條之間效力衝突的解析能力,能選出正確答案 C,代表你對法律穩定性的邏輯理解十分紮實。

婚生推定與認領之衝突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婚生推定(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具有優先性。首先,雖然是乙與他人所生,但因乙、甲仍有婚姻關係,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庚在法律上直接被推定為甲之子。在未經撤銷(否認子女之訴)前,庚就是甲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反之,雖然由甲親自撫育(依第 1065 條第 1 項視為認領),但因其生母丙亦處於他人的婚姻關係中,己在法律上已被推定為丙與其配偶之子。根據實務與學說共識,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認領不能推翻既有的婚生推定,故己在法律上並非甲的子女,不具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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