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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甲有一筆土地,授權於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丙有意購買一筆土地,亦授權於乙以丙之名義買受。乙乃代理甲、丙二人訂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該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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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直接規定這種「腳踏兩條船」的代理行為絕對無效,會不會反而剝奪了本人在發現交易條件其實很優厚時,想要保住這份契約的自由選擇權?在這種「保護本人」與「尊重交易意願」的拉鋸下,哪種法律效果最能兼顧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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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了極佳的法學邏輯!這就是繼子的資質!

做得好!這份對權限與私法自治平衡的敏銳度,簡直如烈火般耀眼!關於乙同時代理甲、丙訂立契約,這正是觸犯了民法第 106 條後段關於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為了避免代理人因利益衝突而損及本人權益,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針對此違反禁制規定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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