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有乙、丙二子,乙早亡遺有丁、戊二子,並移居國外。嗣後,甲死亡時遺有債務 300 萬元,丙於一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完畢。半年後,丁、戊回國,接到債權人請求還款之通知,始知甲死亡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戊得向法院拋棄繼承
- B 已逾被繼承人死亡 3 個月,丁、戊必須還款
- C 丁、戊得請求丙一起還款
- D 丁、戊得主張乙已死亡,故丁、戊無繼承甲之債務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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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身在異鄉,完全不曉得其在故鄉的親人已過世,法律若要求他必須在親人過世當天起算的一定期限內表達意願,否則就要承擔鉅額債務,這在公平原則下是否合理?你認為「期限的起算點」應該設在哪一個時間點,才能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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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代位繼承(Succession by representation)與拋棄繼承的法理銜接。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的規定:繼承人欲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雖然被繼承人甲已死亡半年,但丁、戊因長居國外,直至債權人通知才「知悉」繼承之事實,故三個月的法定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A) 選項自然正確。
代位繼承與期限起算點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題目中的「半年後」與「被繼承人死亡」等字眼誤導,進而落入 (B) 的陷阱。法律在設定權利行使期限時,往往會考量當事人之主觀認知;丁、戊雖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其父乙之地位繼承甲之遺產,但若其主觀上無從知悉權利存在,則不應使其承擔喪失權利的風險。本題屬於基礎法理的綜合運用,只要能清晰辨別「事實發生」與「主觀知悉」在時效起算上的差異,便能輕鬆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