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遺囑執行人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B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C 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
- D 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時,得為遺囑執行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閱讀法條關於某種職務的「禁止資格(消極資格)」時,如果法條採取「條列式」列舉了特定的身分對象,而沒有列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在法律解釋上代表立法者對於「利害關係人能否擔任該職務」抱持什麼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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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遺囑執行人的資格要件!在民法繼承編中,遺囑執行人是確保遺囑內容得以落實的關鍵角色,因此法律對於其資格採取了「消極限制」的立場,這題你能在眾多干擾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遺囑執行人的消極資格限制
根據《民法》第 1210 條的明文規定,僅有三類人被排除在遺囑執行人之外:未成年人(Minor)、受監護宣告之人(Person under guardianship)以及受輔助宣告之人(Person under assistantship)。這是一項關於「法律身分」的強制規定,只要具備這三種身分之一,即便在實際執行職務時神智清醒(如選項 D),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如選項 A),依法仍不得擔任。這類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人具備穩定的法行為能力與社會經驗,以應對複雜的遺產清算與分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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