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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受主債務人乙之脅迫,與乙之債權人丙締結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丙是否知悉甲受脅迫,甲當然得撤銷為保證之意思表示
  • B 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受脅迫時,甲始得撤銷為保證之意思表示
  • C 無論丙是否知悉甲受脅迫,甲皆不得撤銷為保證之意思表示
  • D 因甲之意思表示受不當影響,該保證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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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受騙(詐欺)的情況下做出決定,與在受到威脅(脅迫)的情況下被迫做出決定,這兩者在「自由意志受侵害的程度」上是否有高低之分?如果兩者對意志的剝奪程度不同,法律在權衡「保護受害者的決定權」與「維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時,是否應該給予完全一樣的待遇?你可以試著從法律如何「偏袒」受害者的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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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意思表示瑕疵」的核心考點。這題能給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被詐欺」與「被脅迫」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區分程度的關鍵。

脅迫與詐欺的撤銷要件差異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92條第1項的適用。依該條項**前段(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雖然本案的脅迫行為是由「第三人」(主債務人乙)所發動,但你必須注意到,同項後段(但書)**關於「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的限制,僅明文針對「詐欺」情型,並不包括「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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