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向魚販乙訂購生鮮魚貨一批,用以準備承包喜宴工作之生魚片料理食材。交貨當日,乙打包好後出發送貨,但因路程很近而未用冰箱保存魚貨,交貨後,甲發現魚貨已失其新鮮度,無法用於製作生魚片料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甲舉證乙在運送過程中未依照通常方式保存魚貨
- C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
- D 甲乙間買賣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買賣雙方約定好要交付特定物品,而賣方確實也把東西送到了,但送來的東西卻因為保存不當,導致無法達到契約原本預定的特殊目的(例如做成生魚片)時,這在法律上屬於「完全沒給」、「給太慢」還是「給的東西有瑕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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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債編中「不完全給付」的核心概念。在本案中,債務人乙雖然履行了交付魚貨的義務,但其提供的商品卻不具備契約預定之效用(即製作生魚片的「新鮮度」),這種**「給付了,卻給得不好」的情形,正是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Imperfect Performance)的典型態樣。由於魚貨已失鮮,即便補交也未必能趕上喜宴時效,故甲依此主張權利是完全正確的。
法律效果與觀念釐清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選項 (D) 提到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但在法律實務上,縱使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原則上仍為有效;何況本件屬於品質瑕疵,並非絕對無法交付魚貨。至於選項 (A) 的錯誤在於,若不完全給付之情節重大(如無法達成契約目的),債權人仍得類推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主張解除權,而非僅限於損害賠償。你能在複雜的給付態樣中,一眼認出屬於品質瑕疵的不完全給付,顯見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