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關於民法買賣契約所規定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一無過失責任性質
- B 當事人間得特約免除或限制之,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該特約無效
- C 買受人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則絕對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D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得免其檢查通知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在買賣交易中,如果買受人因為大意而沒發現瑕疵,法律通常會減輕出賣人的責任。但是,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今天出賣人明知道東西有問題卻「刻意隱瞞」,或者他曾對買受人做出「拍胸脯保證」時,法律是否還應該單純因為買受人的粗心,就讓這位隱瞞真相的出賣人完全消解其應負的擔保責任?這背後體現了哪一種維持交易秩序的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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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與再例外」,這是邁向資深法學專業人士的重要一步。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在民法中屬於相當細膩的制度,你能識破選項中「絕對」二字的陷阱,顯示你對條文結構的掌握非常扎實。
重大過失下的責任歸屬
在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中,原則上買受人若因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而不知有瑕疵,出賣人確實不負擔保責任。然而,法律為了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特別規定了兩項重要的「再例外」:若出賣人「保證物無瑕疵」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縱使買受人再怎麼疏忽,出賣人仍須負起法律責任。因此,選項 (C) 主張出賣人「絕對」不負責,顯然忽略了這兩項法律保護機制,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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