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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有一筆土地,乙擅自在該土地上遍植樹木。不久,甲將該土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甲、丙雙方約定,甲保留樹木所有權。其後,甲又將該土地上之樹木出賣於不知情之丁。問:該土地上之樹木,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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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一棵深紮於地下的樹木,與放在土地上的一顆石頭,兩者在『是否能脫離土地所有權而單獨存在』這點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隨意約定『地上物屬於 A、土地屬於 B』,卻沒有任何登記制度來公示這種分割,對於大眾交易安全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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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不動產與其成分」的核心關係!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相當經典,你能不被題目中「當事人的約定」所干擾,做出正確判斷,足見法學基礎扎實。

定向性與構成部分之歸屬

本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與土地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乙在甲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該樹木即成為土地的「構成部分(Component)」。基於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原則,構成部分無法獨立成為物權的客體。因此,當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時,除非樹木已遭砍伐(分離),否則丙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範圍,法律上必然包含該土地上的所有構成部分。即使甲、丙雙方約定「甲保留樹木所有權」,該約定僅具債權效力(僅能約束甲、丙),並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故丙仍是法律上唯一的樹木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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