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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及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用其地建屋,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因無權占用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關於後者,亦應併算其價額
  • B 在分割共有物之訴,被告上訴時,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以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C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係形成之訴,應一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 D 在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中,若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備位之訴不另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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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同時提出了兩項請求,但這兩項請求在邏輯上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即法院若判准了 A,就不可能判准 B),那麼從公平課稅與訴訟經濟的角度來看,國家應該將兩項請求的價錢相加收費,還是只挑其中最貴的那一項來收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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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訟法中關於裁判費徵收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77-2 條及其相關實務見解,對於考生區分「合併計算」與「不併計」的標準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訴訟標的價額的合併與互斥原則

客觀預備合併(Objective Precautionary Joinder of Claims)之訴中,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在法律上具有互斥性,法院僅會就其中一個請求為勝訴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7-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當數項訴訟標的互相排斥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此,若備位之訴價額較低,自然被包含在較高的先位價額中,不需另行徵收裁判費(Court costs)。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正確抓住了這個「擇高編定」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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