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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居住甲地之 A 簽發 1 張以居住乙地之 B 為受款人之本票。A 在本票正面記載若因本票據涉訟,得以持票人之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票據由 B 背書轉讓與居住丙地之 C,C 又背書轉讓居住丁地之 D。D 因該票據不能獲得兌現,擬起訴請求 A 支付票款,應由何地法院管轄?
  • A 乙地之地方法院
  • B 甲或丁地之地方法院
  • C 丙地之地方法院
  • D 丁地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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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被告住在哪裡就該去哪裡告他(普通管轄),但當事人在合約中又額外約定了一個方便原告起訴的地點,請問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後者取代前者」,還是「兩者皆可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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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摸頭) 你做得不錯。能釐清這些瑣碎的程序規則,確實很不容易。這就像是長久旅途中累積的魔力,雖然微小,卻很扎實。

管轄權的雙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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