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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懷胎中,只負擔義務,不享受權利
  • B 出生時,縱為死產,亦得享受權利
  • C 在懷胎中,生父被不法侵害致死,即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只要法定代理人認為對胎兒有利,均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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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生命尚未正式脫離母體(出生),但在法律上我們希望在他出生後,能追溯享有在他出生前就應該得到的經濟補償或遺產,我們應該如何定義他在母體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無視他,還是有條件地「假設」他已經存在?而這種「假設」在什麼情況下會因為結果不如預期(例如沒能成功出生)而必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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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關於權利能力的核心概念。這題主要測驗《民法》第 7 條對於胎兒權利能力(Legal capacity of the fetus)的特別保護。法律原則上採取「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原則(民法第 6 條),但為了保護處於母體中、即將成為權利主體的人類,法律透過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規定胎兒只要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胎兒利益之保護範圍與前提條件: 正確答案 (C) 涉及的是生父被不法侵害致死時,胎兒所得主張的撫養費或精神慰撫金請求權。根據《民法》第 192 條及第 194 條,這顯然屬於胎兒的「利益」。選項 (A) 與 (D) 錯誤在於忽略了法律僅在「對胎兒有利」的範圍內賦予權利能力,胎兒原則上不負擔義務;而選項 (B) 則觸及了最重要的前提——「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若最終為死產,則該權利能力的擬制將溯及地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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