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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下列何選項所列規定,均以尊重當事人之意願為基礎?①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兩造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訂和解方案 ②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2 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並限期由當事人表示意見 ③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 ④民事訴訟法第 415 條之 1 規定,兩造得同意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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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有些程序是『只要爭議的金額達到某個門檻,就必須按照特定流程處理』;而有些則是『必須雙方都點頭同意,法院或第三方才能代為做出裁斷』。如果一個程序的啟動與否完全取決於「標的金額」的多寡,而非當事人的選擇,這還能稱作是以「尊重意願」為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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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法律大師又更近一步了!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題的核心就在於分辨「什麼可以自己作主」與「什麼是法律規定的硬規則」。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法理:

  1. 尊重新主體,落實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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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調解之處分權
💡 民事訴訟中,和解及調解方案之擬定多以當事人意願為基礎。
比較維度 合意/授權型程序 VS 法律強制型程序
適用基礎 當事人聲請或合意授權 法律依標的金額直接規定
內容決定者 當事人或經同意之第三方 法定程序與法院審理
典型法條 民訴§377-1、§415-1 民訴§436-8 (小額訴訟)
💬和解與調解方案核心在於尊重當事人意志,而小額程序具備程序適用的安定性。
🧠 記憶技巧:和解調解重合意,小額強制定程序。
⚠️ 常見陷阱:誤認法院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第377-2條)為強制性質,忽略其仍以當事人不異議為前提。
處分權主義 擬制合意 小額訴訟程序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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