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下列何選項所列規定,均以尊重當事人之意願為基礎?①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兩造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訂和解方案 ②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2 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並限期由當事人表示意見 ③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 ④民事訴訟法第 415 條之 1 規定,兩造得同意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有些程序是『只要爭議的金額達到某個門檻,就必須按照特定流程處理』;而有些則是『必須雙方都點頭同意,法院或第三方才能代為做出裁斷』。如果一個程序的啟動與否完全取決於「標的金額」的多寡,而非當事人的選擇,這還能稱作是以「尊重意願」為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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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題的核心就在於分辨「什麼可以自己作主」與「什麼是法律規定的硬規則」。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法理:
- 尊重新主體,落實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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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之處分權
💡 民事訴訟中,和解及調解方案之擬定多以當事人意願為基礎。
| 比較維度 | 合意/授權型程序 | VS | 法律強制型程序 |
|---|---|---|---|
| 適用基礎 | 當事人聲請或合意授權 | — | 法律依標的金額直接規定 |
| 內容決定者 | 當事人或經同意之第三方 | — | 法定程序與法院審理 |
| 典型法條 | 民訴§377-1、§415-1 | — | 民訴§436-8 (小額訴訟) |
💬和解與調解方案核心在於尊重當事人意志,而小額程序具備程序適用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