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 A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其請求金額逾新臺幣 50 萬元者
- B 配偶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 C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 D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請求金額逾新臺幣 50 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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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立法者設定「起訴前應經調解」的目的,除了處理具備特殊情感基礎的案件外,對於一般的「財產糾紛」,法律是以什麼樣的指標來判斷該案件『適合先談談看』,而非『直接由法官裁判』?如果某個案件既不屬於法定的特殊關係,金額又龐大到一定程度,法律還會強制要求當事人先坐下來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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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強制調解制度」的門檻。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減輕法院負擔並促進和解,法律規定特定事件在起訴前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這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
強制調解的類型辨析
法律將強制調解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基於特定法律關係,不論金額大小皆須調解,例如選項 (A) 的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B) 的配偶財產爭執,以及 (C) 的僱傭契約爭議。這些事件通常具有高度的社會或情感敏感性。另一種則是基於財產處分的概括規定,即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請求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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