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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原告撤回起訴者,法院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②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③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④各種獨立之攻撃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原告主動向法院表示「我不想告了」並撤回訴訟時,法院還有必要針對這件案件誰對誰錯下一個「敗訴」的結論嗎?此外,如果法官只是在判決書上不小心把金額多打了一個零,這屬於「漏掉了某些請求沒審理」,還是單純的「筆誤」?這兩種情況在法律程序上的修補方式,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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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別出訴訟程序中細微但關鍵的法律效果差異。在民事訴訟法的學習中,區分「程序終結方式」與「法院裁判形式」是核心基本功,而你顯然已經建立起清晰的法律邏輯。

訴訟撤回與顯然錯誤之處理

首先,關於描述 ①,撤回起訴(withdrawal of lawsuit)係原告主動終止訴訟繫屬,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規定,視為自始未起訴,程序即告終結,法院無須、亦不得做出敗訴判決。至於描述 ②,判決若僅是顯然錯誤(如計算或誤寫),法院應以「更正裁定」(correction ruling)補正,而非「補充判決」(supplementary judgment);後者僅適用於法院漏未就訴訟標的一部為裁判之情形,兩者概念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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