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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係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其輔助人同意,與乙訂立買賣汽車契約,該汽車市價 80 萬元,乙以 20
萬元出賣予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有效
  • B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C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無效
  • D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原則無效,惟若經其輔助人承認則溯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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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買了一件商品,即便成交價格遠低於市價(非常划算),他在法律上是否仍負有『支付價金』的負擔?而在民法的判斷標準中,一個『需要付出代價才能換取權利』的行為,是否能被稱作『純粹』獲得利益而完全不涉及任何損害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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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下的法律行為效力

同學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答案為「效力未定」,顯見你對《民法》第 15 條之 2 的規範結構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輔助宣告(Assistance Declaration)制度旨在保護受處分人,使其在進行重大法律行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本題中,買賣汽車屬於涉及重要財產的行為,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之規定,準用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其契約效力必須視輔助人是否承認(Ratification)而定,在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Effectiveness Pending)**的狀態。

經濟利益與法律利益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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