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形成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亦具有形成訴訟之性質
- B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列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時,為必要共同訴訟
- C 因受詐欺而擬撤銷意思表示時,應提起撤銷訴訟,此亦為形成訴訟
- D 離婚判決為形成判決,於確定時生效,不待為離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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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某項權利(例如撤銷權)只要你寫封信告訴對方『我現在要撤銷』,不需要經過法官點頭就能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那麼這種情況還有必要特地去向法院提起一個『請求法官幫你變更法律關係』的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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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C) 這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實體法上的形成權與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涉及「撤銷」就一定是形成訴訟,但事實並非如此。
形成權的行使方式
選項 (C) 所指的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民法第 92 條),依據同法第 116 條之規定,僅需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發生效力。這類權利稱為意思表示形成權,不必然需要透過法院判決來實現。相對地,**形成之訴(constitutive action)**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透過「法院判決」,才能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例如選項 (A) 的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民法第 244 條)或選項 (D) 的裁判離婚之訴。既然受詐欺的撤銷不需要透過訴訟即可生效,將其歸類為形成訴訟自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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