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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維持原告勝訴判決確定。被告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被告應併對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B 被告僅得對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被告僅得對第三審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D 被告應併對第二審法院及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經過三審定讞,且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已經明確表示「認同二審法律見解」時,此時全案法律適用的「最後終結點」是在哪一個審級?為了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如果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判決作為挑戰對象,你會選擇那個已經被更高層級確認過的判決,還是溯及既往地去挑戰已經被覆蓋掉的下級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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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再審對象的限制原則!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再審之訴的專屬管轄與對象限制,這在實務與國考中都是極易混淆的區塊。

再審對象之單一性與限制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3 項 規定,當第二審法院已就本案進行實體判決時,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在本題情境中,案件已經過第三審法院審理,且第三審是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被告上訴,這代表第三審法院在實體上認同了第二審判決的法規適用。此時,若要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依據法律安定性原則,該法律爭議業經第三審法院確認,故被告僅得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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