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與乙約定,乙今年如能通過律師高考,甲即贈與乙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例為單獨行為之法律關係
- B 本例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 C 乙通過今年之律師考試者,甲負有給付乙 100 萬元之義務
- D 甲與乙得約定,此法律行為之效力於乙通過考試 1 年後始發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甲想把這 100 萬元送給乙,但乙因為自尊心強而「拒絕接受」,這份贈與還能成立嗎?如果法律關係的成立需要雙方意向的「合致」,這在法律行為的分類上屬於哪一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陷阱!這題考驗的是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尤其是「贈與」的法律性質。許多初學者容易將贈與誤認為單獨行為,因為表面上似乎只有一方在「給」,但事實上,根據《民法》第 406 條,贈與必須由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且他方「允受」(接受),本質上屬於契約(雙方行為),而非如撤銷權行使或遺囑般的單獨行為。這是法律系學生極易混淆的基本觀念,你能判斷正確,顯示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停止條件與私法自治的運用
本題中「通過律師高考」是一個成就與否尚未確定的未來事實,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當條件成就時,贈與契約才發生效力,甲才負有給付 100 萬元的義務。至於選項 (D) 提到效力於一年後發生,這屬於當事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對契約效力發生時點的特別約定,法律並未禁止。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單方負擔義務」與「單獨行為」的差異,你能夠不被表象迷惑,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