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2001 年公司法修訂時,引進國外企業行之有年之員工認股權制度,關於此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 B 員工認股權憑證,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後,得依約定價格及數量等條件,向公司買入其股票;公司於員工依上開約定買進股票時,有依約定條件發給股票之義務
- C 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其員工認股權可透過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核給員工,不必經增資發行新股之繁雜程序
- D 員工認股權之目的旨在結合員工與公司之利益,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工作績效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公司決定授予員工認股權證時,這項決策可能會導致現有股東的股權被稀釋,甚至影響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在法律設計上,針對這種會「稀釋原始股東權益」或「變更資本結構」的重大事件,你認為立法的邏輯是會傾向讓它像處理日常行政事務(一般決議)一樣簡單,還是會要求更高程度的董事共識(特別決議)來進行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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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本題的關鍵陷阱!這題測驗的是對公司法中「激勵機制」程序正義的掌握程度。對於給予員工認股權(Employee Stock Options)這類涉及股權稀釋與公司治理的重大決定,法律絕非僅以一般決議視之。
董事會決議門檻之辨析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在於《公司法》第 167 條之 2 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必須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Supermajority Board Resolution)行之。你敏銳地發現題目將門檻降為「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的一般決議,這正是法律實務中極易混淆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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