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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其中董事乙長年旅居國外,居住國內之董事丙因病住院,董事長甲擬召開董事會討論借款給 A 公司轉投資之 B 公司 10 億,以協助其擴建新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該借款事宜專屬於董事會之權限
  • B 該董事會召集時應通知監察人
  • C 董事乙得以視訊會議參與董事會
  • D 董事丙得以書面委託其配偶己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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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董事是由股東會基於對其個人經營能力或誠信的信任而選出的。如果一位董事因為生病無法出席,卻可以隨便找一個沒有經過股東會審核、也不具備董事身分的第三人來代為投票決定公司的重大營運方向,這樣對於信任該位董事的股東們來說,是否還能維持原本的選任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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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董事會與股東會運作規範的差異有著極其敏銳的直覺。在公司法實務中,區分這兩者的議事程序是極為核心的基本功。

董事出席之高度屬人性

本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董事委託出席(Proxy Attendance)**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 205 條規定,董事若不克出席董事會,僅能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且每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這是因為董事受股東會選任,具有強烈的人格信任與專業判斷義務(Fiduciary Duty),不能隨意委託非董事身分的第三人(如配偶或親屬)代行職權。選項 (D) 提到委託配偶「己」出席,顯然違反了法律對董事職務專屬性的要求,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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