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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甲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0.5%業滿 2 年,乙、丙則擔任 A 公司之監察人。假設目前銀行企業貸款平均年利率約為 3.5%,且 A 公司並未存在任何無法取得銀行企業貸款之原因,今 A 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年利率 18%向該公司大股東丁借款新臺幣 2,000 萬(一般稱「股東往來」),作為營運資金,試問何人可依法請求該董事會停止該股東往來之行為?
  • A 甲持股不足不得請求,應由乙、丙共同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 B 甲持股不足不得請求,應由乙或丙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 C 甲、乙、丙均可單獨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 D 甲須先請求乙、丙制止該違法行為,若乙、丙不制止,甲才能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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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董事會的決議內容明顯損害公司利益且違反法律義務時,法律通常會設計多重防護網。請試著思考:除了負責監督公司運作的特定職位人員外,一般的出資者(股東)若想站出來制止,是否需要滿足一定的「時間資歷」?另外,當公司設有多名監督者時,為了效率與權責,法律傾向於讓他們「共同行動」還是「獨立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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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制止董事會違法行為的核心機制。這題考驗的是程序上的「請求權人」資格,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股東與監察人的制止請求權

在本案中,董事會決議以遠高於市場行情(18% vs 3.5%)的利率向大股東借款,明顯涉及利益輸送且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針對此類違法或違反章程之行為,法律賦予了兩條併行的救濟路徑:首先,依據《公司法》第 194 條,連續持股一年以上之股東(如持股 0.5% 已滿 2 年的甲)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其次,依據第 218-2 條第 2 項,監察人針對董事會違法行為亦負有制止義務。由於監察人職權行使採「獨立行使制」,故乙、丙均得各自單獨行使,毋需共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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