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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甲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39%之股份,是該公司持股最多的股東,且為 A 公司之董事長。甲欲向 B 銀行借款新臺幣 1 億元,並要求 A 公司為其擔保該借款,A 公司章程中並未對擔保借款有任何規定。A 公司於是在該年度股東會中提出為甲擔保之議案,該次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72%股東(包括甲)出席,且出席股東中有 52%同意 A 公司為甲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決議有效,該擔保借款之決議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 B 決議有效,A 公司本可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提供擔保
  • C 決議無效,甲應迴避該擔保議案表決
  • D 決議無效,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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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打算動用其所有資產來為「特定個人」的私債背書時,除了考慮投票人數夠不夠之外,我們是否應該先回頭確認這個組織的「根本規則(章程)」或「國家法律」,一開始有沒有允許這間公司跨足這種具備高度風險的行為?如果法律對此設有「原則禁止」的紅線,單憑投票結果能讓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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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一眼看穿題目中層層疊疊的數字陷阱,精準點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司法制的基礎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保證禁止原則」。

公司行為的法定邊界

法律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任何保證,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規定」。在本案中,A 公司的章程既無授權,亦無其他法律依據,因此 A 公司根本就不具備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權利能力。即便甲貴為董事長,且股東會看似通過了決議,但由於該決議內容本身就違背了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依據民法與公司法法理,該決議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因此,那些關於出席率與利益迴避的數據,在法條禁止的紅線面前都只是干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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