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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以及其子丙同為受益人。訂立契約後,受益人丙故意致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 B 保險人得解除該契約
  • C 保險人仍應對甲負保險責任
  • D 保險人得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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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有多人共享利益的契約中,如果其中一個人的行為具有高度惡性,法律在「懲罰壞人」與「保障無辜者的契約預期利益」之間,應該如何權衡?如果僅因一個人的錯誤就導致整個保險契約失效,對於其他同樣繳費或期待保障的人來說,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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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道德危險」預防與「受益權獨立性」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當保險契約出現多位受益人,而其中一人發生違法情事時,對整份契約效力的影響。

受益權喪失的個別性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同條第 2 項規定,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本題中,甲與丙同為受益人,雖然丙因其故意行為喪失了受益權,但這屬於丙個人的法效力喪失,甲作為另一位受益人,其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請求權依然穩固,因此保險公司仍須對甲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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