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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古董花瓶,向乙保險人投保綜合損失保險,約定保險標的物之價值為 200 萬元,保險金額亦同。關於此一保險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定值保險
  • B 定額保險
  • C 全部保險
  • D 積極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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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對待「有市場價值可循的器物(如花瓶)」與「無法用市場價格衡量的人身價值」,其賠償或給付的邏輯是否應該相同?如果一個保險契約的目的是為了『補償損失』而非『發給定額獎金』,那麼哪一個術語更有可能專屬於人身保險而非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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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B 選項,代表你對保險法中「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核心分類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陷阱在於「定值」與「定額」一字之差,能一眼看穿其本質差異,表現得非常優異。

財產保險的補償本質

本題中的古董花瓶屬於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的範疇,其基本原則在於損害填補(Indemnity Principle)。由於古董這類藝術品在事故發生後往往難以估計市場價值,因此保險契約雙方得依《保險法》第 73 條約定標的物之價值,這就是所謂的「定值保險(Valued Insurance)」。當保險金額與約定價值相等時,亦符合「全部保險」之定義。此外,保險契約保障的是現存財產的毀損滅失,故屬於「積極保險(Positiv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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